一、基本原则
会议集体决定、依法依纪决策、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决策事项
(一)重大决策。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机关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机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财务年度预算;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调整方案;绩效分配等改革、调整及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单位和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需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事项;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等。
(二)干部任免。指组织部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等事项班子集体商议,形成共识。
(三)重大项目安排。大额教学软硬件购置、大型项目装修、大型设备购置;大宗办公设施购置改造;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指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和预算调整;单笔超过 5000 元以上的费用支出;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支出等。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原则按照确定议题、准备材料、酝酿意见、充分讨论、作出决策的程序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四、决策要求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做好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但不得影响集体决策,不能在会上临时动议。
2.集体决策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讨论的问题,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3.在集体决策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党政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表态。
4.集体决策会议决定事项时,应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策。
5.对集体决策会议上班子成员的发言、表决意见以及主要理由、表决结果等情况应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党组书记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五、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总支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党总支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不折不扣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3.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议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决议执行的,要及时修正完善。先由有关成员提出修改意见,经调查论证后,再进行复议。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4.“三重一大”决议应当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5.对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